什么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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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是指当商标局因异议成立而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被异议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 -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被异议人可在收到不予注册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12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复审需通知原异议人参与并提出意见]。
二、适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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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后的救济
当第三方(异议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认定异议成立并决定不予注册时,被异议人可通过复审程序争取权利。 -
常见驳回原因
包括商标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违反公序良俗等]。
三、复审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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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步骤
- 申请时限: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邮寄以邮戳日计,电子送达以系统发文日期起算15日)。
- 材料提交:需提供复审申请书、不予注册决定书、证据材料(如商标使用证明、市场调研数据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如有)]。
- 评审与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材料,原异议人可参与并提出意见,最终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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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周期
通常为12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至18个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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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
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商标实际使用证明、市场混淆可能性分析等)以支持复审请求]。 -
后续救济途径
- 若复审失败,被异议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原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 可考虑调整商标设计后重新申请,或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处理商标。
五、实际意义
- 维护申请人权益:为被异议人提供对抗异议成立的程序保障,避免因商标局单方决定丧失注册机会。
- 平衡多方利益:通过引入原异议人参与复审,确保程序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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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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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异议失败,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提出无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