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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内地企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在自己的商标被提三年不使用撤销或无效宣告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及时收到答辩通知呢?商标局怎么连答辩的机会都不给,就莫名其妙的将自己正常注册和使用的商标撤销或无效掉了呢?有的甚至会怪罪之前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没有尽到通知之责。
提出这样问题的企业,往往其在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地与其实际经营地或联系地不在同一处,而商标局往往又是根据内地企业的注册地向其发送撤三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的。哪怕之前的注册申请是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根据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商标注册后的这些通知也不会发给原先代理注册申请的代理机构。
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专门规定了“申请人联系信息/送达信息”,其中关于“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等信息,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内地申请人面临的上述问题。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申请书的填写说明,内地(大陆)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用于接收该商标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用于自行办理的国内申请人接收本申请的各种文件。也就是说,内地申请人在“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栏填写实际能够联系得上的地址,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经营地,也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地址,这样就可以避免收不到后继文件之忧。
今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商标可以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那么对于今年1月1日前已提出申请或已核准注册的那些未填写“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的商标呢?在今年调整的商标申请书式中,有一个“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联系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通过该申请书,不仅可对之前的联系地址进行变更,也可对之前没有提供联系地址的商标增加该信息。这样,就进一步排除了后顾之忧。
在办理变更国内申请人联系地址时,若之前没有提供过联系地址,申请书上的“变更前联系地址”空着即可。委托书勾选“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即可。通过电子申请递交该变更申请是没有官费的。
因此,对于内地企业而言,尤其是无法通过注册地址正常取得联系的企业,建议尽快向商标局递交变更申请对联系地址进行登记,以避免因无法收到相关官文对权利造成的损失。当然我们也欢迎企业将我们代理机构登记为联系地址,我们收到后也会根据贵方提供给我们的联系地址尽快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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