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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县:对一起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提请抗诉,获改判!

阅读:1054 2023-12-14 12:55:59 来源:正义网 作者:刘爽 刘连昕

近日,湖北省随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提请抗诉,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经法院审理,该案依法予以改判。据悉,该案系随县检察院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试点单位以来的首例监督提请抗诉的涉知识产权案件。

2021年4月,李某以每套200元的价格从四川成都一男子处购买“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假冒商标及酒盒、瓶盖、防伪、芯片等各类配件约520套。李某以每套280元的价格对外售出230余套,销售金额6.44万元,非法获利1.84万元。

2022年7月5日,李某主动到随县公安局小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案件侦办过程中,随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主动提前介入,重点就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认定、如何追赃挽损等四个方面引导侦查取证。最终,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查处假冒茅台酒的商标和各类配件以及李某违法所得1.84万元。同年9月29日,随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1万元,由随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判决后,随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逐利性特点,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问题作为监督重点,认真研究审查了法院判决依据和理由,认为该案在“罚金刑”认定问题上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罚金数额一般设定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数额为1.84万元,判处罚金8000元,判处罚金数额未达到违法所得一倍以上,量刑明显不当。同时原审判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与事实不符,该判项没有事实依据,附加刑明显不当。对此,检察机关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

经再审查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判决结果不符的予以纠正,最终改判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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