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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进全省知识产权纠纷快处专项行动,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遴选了一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典型案例。
现将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调解的江苏某制药公司与山东某药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江苏某制药公司是某药物发明专利权人。2022年9月,江苏某制药公司就其与山东某药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邀请3名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并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组织调解。2023年3月,双方签订行政调解书,山东某药业公司同意在执行完“浙江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定期限内的供应义务后,不再延期、接续带量采购。2023年5月,该行政调解书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发生在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为该案成功化解提供了支撑;同时,该案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动,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公正专业高效。
德清县人民法院调解的北京某图片公司与浙江某药业公司等12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北京某图片公司是某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2022年9月,北京某图片公司就其与浙江某药业公司等12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0月,德清县人民法院通过“法护知产”数字化应用系统,向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发起数据协查请求。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反馈的被诉企业信息、是否重复侵权等信息,德清县人民法院选取其中一件具有代表性的纠纷案件,组织达成和解,并以此案为范例,邀请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德清县总商会参与到剩余的系列纠纷集中调解中。最终,北京某图片公司与浙江12家公司达成和解,浙江12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北京某图片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系列纠纷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仅用时8天。
典型意义?
该案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改革的有力实践,通过“法护知产”数字化协同应用,“司法+行政+商会”多方联动,仅用8天一揽子调解解决纠纷,有力展现了知识产权司法调解的优势。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的上海某文化创意公司与余姚某服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某文化创意公司是某注册商标所有人。2022年5月,上海某文化创意公司向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投诉余姚某服饰公司销售商品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6月,上海某文化创意公司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应余姚公司请求,并经上海公司同意,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并在7个工作日内,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余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下架侵权链接、销毁库存等侵权行为,并向上海公司支付相应经济损失。2022年7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案件调解基础上,对余姚公司作出没收涉案商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闭环处置的典型案例,既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职责,又快速、高效化解了纠纷矛盾,充分彰显了当前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力度与成效。
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的厦门某科技公司与瑞安市某母婴用品公司等7家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厦门某科技公司是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2年2月,厦门某科技公司就其与瑞安市某母婴用品公司等7家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委托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考虑到7家公司均位于瑞安市,特邀瑞安市相关商会会长协助调解。2022年3月,厦门某科技公司与瑞安市7家公司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瑞安市7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厦门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邀请当地商会(行业)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坚持法律与行业相结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与“情”相交融,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结合后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的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汽车用品公司等8家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是某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2年10月,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就其与杭州某汽车用品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广州某汽车用品公司等8家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委托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运用“调解云平台”,开展线上调解,有效克服了当事人跨区域与疫情等困难。2022年12月,深圳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杭州某汽车用品公司作为供货商,自愿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支付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纠纷调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调解成本,实现多起案件集中处理、批量调解、一次解决,体现了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履行调解职责方面的有效作用。
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的厦门某信息技术公司和衢州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厦门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动图表情著作权人。2022年11月,厦门某信息技术公司就其与衢州某学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月,应厦门某信息技术公司和衢州某学校调解请求,仲裁庭组织双方协商,当庭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书,衢州某学校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厦门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并删除侵权文章。
典型意义?
该案在尊重矛盾主体双方意愿的基础上,由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有效节约了当事人仲裁成本,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借鉴意义。
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的西安某食品公司与嘉兴某服务公司商标转让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西安某食品公司与嘉兴某服务公司签订商标转让代理服务合同。2022年3月,西安某食品公司就其与嘉兴某服务公司商标转让代理服务合同纠纷,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7月,应西安公司和嘉兴公司调解请求,仲裁庭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当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书,双方解除商标转让代理服务合同,西安公司自愿放弃对案涉商标的使用,嘉兴公司自愿退还商标转让代理服务费。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标转让代理服务纠纷案,通过仲裁调解方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有效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形成了“双赢”的利益格局。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台州市某事业单位与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台州市某事业单位与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1月,台州市某事业单位就其与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2月,仲裁庭全面梳理案情来龙去脉,认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申请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裁定解除台州市某事业单位与浙江某通信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企事业单位在委托技术开发服务中的常见情形,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仲裁庭支持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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