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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9日对“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卡尔康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
同时,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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