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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制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 徐伟伦 张雪泓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对外发布。《指南》对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进行了规制。同时提出,在审理思路上,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时,将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积极鼓励诚信经营。
记者看到,《指南》总体上分为程序与实体两部分,共计162条,部分条款属于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达成共识的成果体现,大多数条款是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参阅案例等基础上,对裁判规则进行的总结、提炼。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愈发严重,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积极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指南》提出,在适用商标法进行授权确权审查时,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重要参考。
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指南》通过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指南》还对具体条款的适用提出了审理思路。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了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在认定“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时,可以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是否属于同行业、是否曾就商标许可转让等进行过联络、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行为、在先商标显著性及诉争商标与其是否高度近似等因素。
在促进商标使用方面,针对商标法第四条,《指南》进行了大胆探索,提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针对“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指南》提出,要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使用是否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用商标标志的时间、地域、规模、知名度等,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则仅适用于实际使用的商品而不能延及类似商品。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指南》还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在按需认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可以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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